最近,杭州一名女员工陈女士声称,在入职公司仅7天后被要求调岗降薪,绩效管理系统并因拒绝而遭到辞退. 令人震惊的是,她发现劳动合同上的薪资与录取通知中约定的完全不同. 此事引起了滨江人社局的关注,并已介入核实。
据滨江人社局16日发布的通报称,涉事企业为杭州季小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陈女士提供的录取通知显示,她的月薪约定为2.1万元,并在通知中标注了“具体详见该岗位绩效管理表”. 然而,在劳动合同中,陈女士的基本工资只有4000元,其他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发放绩效. 此外,陈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未注明津贴补助和绩效金额.
据九派新闻的查询,杭州季小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杭州研美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然而,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景某对此事表示不清楚.
据陈女士透露,她在拒绝调岗后,公司只按照7200元的工资标准给她发了1384余元。她还表示,公司声称她没有产出和业绩,因此不能按照约定发放绩效。陈女士对公司的行为感到愤怒,她将此事告到了劳动局.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劳动法对于绩效工资的占比并没有明确规定,绩效管理系统企业可以自主管理并与劳动者约定. 然而,企业对绩效工资的比例和考核方式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同时,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必须合理合法,不能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企业扣减绩效工资的依据也应当充分、合理、符合约定,否则就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取得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付,而不是合同上约定的薪资.
综上所述,员工的工资构成通常是经过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的. 劳动法并没有具体规定绩效工资在工资中的比例. 只要双方基于公平自愿达成了合意,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薪资报酬. 。